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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2块10g金条仅花1500元 直播运营盗刷黄金积分是盗窃还是诈骗?
发布日期:2024-12-15 00:09    点击次数:122

“积分可抵现,消费更划算!”知名黄金品牌“周大福”推出的消费积分活动进行得如火如荼,顾客消费后,获取的积分可在购买周大福任意一件饰品的时候直接抵扣,可谓是积分当钱花,打折买黄金,这本是周大福给顾客的福利,但有人却打起了这福利的歪脑筋。近日,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“直播运营盗刷积分骗取黄金”案。

普陀区检察院供图

偷刷黄金样品 积分兑换2块金条

佘某大专毕业后,在上海一家传媒公司担任直播运营专员,工作较累,收入还可以,但她日常开销不节制,经常为生活压力大感到焦躁,总想找个轻松赚钱的法子。

“机会”很快就出现了。2023年,佘某所在的公司加盟了知名黄金品牌周大福,负责其线上的宣传及销售。公司每年会从周大福处借来可正常销售的实体黄金用于拍摄广告图,之后生成对应的货品链接并在网店销售,若有顾客线上购买,公司会联系周大福,由品牌方发货,借来的黄金在拍摄后也会统一返还至周大福。而佘某便负责和品牌方进行对接。

佘某在工作过程中注意到,每个黄金样品均有编码、订单号,而获取了这些信息后,可在周大福会员网站中录入并获取积分,而积分又可以兑换为周大福的实体黄金。

于是,她贪念作祟,多次将借调的黄金积分盗刷至自己的会员账号内,自认为犯罪行为很隐蔽的她十分猖狂,共计窃取近300万积分,而她用这些积分购入2块10g的足金黄金,抵扣了现金1万余元,最后仅仅花费1500元。

2024年4月,周大福公司发现了上述情况,随即选择了报警。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佘某抓获,以佘某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。

盗窃还是诈骗

案件审理过程中,承办检察官认为佘某构成诈骗罪,而非盗窃罪。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,诈骗罪的表现为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,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方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主动处分财产。

本案中,黄金样品积分是周大福公司对消费者真实有效消费给予的奖励,具备抵扣现金、兑换物品等功能,具有财产性的权益。而佘某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黄金样品编码、订单号补录积分,是冒用消费者名义,虚构已发生真实交易,致使周大福公司陷入错误认识,以为佘某是真实消费的顾客,于是主动向佘某发放本应赠送给顾客的消费积分。

之后佘某利用积分在周大福指定的兑换商场兑换黄金,积分抵扣的现金由周大福向兑换商场结算,佘某的行为已然造成了周大福公司的财产损失,构成诈骗罪。

至于佘某获取的黄金样品编码、订单号本身不具有价值,仅是为了后续诈骗行为而作的犯罪准备。

2024年9月18日,普陀区检察院以佘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,9月29日,法院经审理后,以诈骗罪判处佘某拘役四个月,缓刑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。

“伴随网络的迅猛发展,我们经常使用的会员积分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,都可以变现或是兑换成实物,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,属于财产性利益,可以成为财产性犯罪侵犯的客体,希望各类企业要对这些虚拟财产加强监管,切莫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。”承办检察官提醒。

贪小利,必然吃大亏。佘某因自己一时贪念付出代价,在此检察机关提醒广大市民朋友,工作中要忠于职守,认真理性对待工作中的机会和便利条件,恪守职业道德,严格遵守法律法规。 新民晚报记者 解敏 通讯员 王晓丹